关于对我区民间信仰场所管理的建议
民间信仰是一种特殊文化现象,源于宗教历史的早期形态(自发宗教),它以区域民俗传统历史文化为背景,根植于民间。从一般意义上说,民间信仰它没有明确的创始人,也没有固定的信条、教规、组织形式,但在发展过程中深受道教和佛教的影响,所以具有宗教信仰属性。
一、我区民间信仰场所现状
目前,我区登记在册的宗教场所共6处,其中基督教5处,佛教1处,其余未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庙、殿、祠、堂等),据相关部门统计有25处。从现状来看,这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产权权属不清、管理权责不明、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处于无序发展状态。不仅浪费资源、有碍景观,而且普遍存在私搭乱建、肆意扩建乱象,农历节气日聚集众多信徒活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此外,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封建迷信、诈骗敛财等活动。
二、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民间信仰活动有着天然社会群众基础。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极大改善,在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下,“普遍存在着神、鬼崇拜与祖先崇拜等民间信仰”,不仅复苏飞速而且发展迅猛,究其原因,就在于,民间信仰早已溶入广大普通民众的下意识之中。尤其在农村,民间信仰甚至已经渗入人们的生活方式。民间信仰五花八门的内容,不论是原始信仰的延续与混合,还是逐步演变为区域性的风俗习俗,都拥有数量众多的信众,它们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更主要的是,其根基深深地植于民众意识之中。中国民间信仰自身除其普遍性、分散性、自发性之外,还有一个很明显的功利性与实用性特征,也成为了部分民间信仰组织者和参与者不当得利的价值取向原因。
二是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人员的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民间宗教信仰场所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政策、法规依据不足,涉及场所的社会事务难以依法处理。民间信仰场所没有合法的身份,对它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无具体的政策规定,因此,民间信仰场所权益得不到保证,也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的民间信仰场所范围属历史习惯用地,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基建、维修无法向规划、土地、建设部门办理手续;财务管理和聚会活动等,没办法进行前置审批,尤其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务,一般相关部门都会要求宗教部门先审批,宗教部门审批又没有依据,给管理工作带来了被动。
三是政出多门——民间信仰工作主体不明、管理缺位。民间信仰的核心是一种有神信仰,与宗教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与制度化宗教还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而其场所、人员众多,宗教部门不便直接进行管理也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当前对民间信仰的管理较为混乱,管理部门既有民宗局、统战部、文化部门、精神文明办,也有文物、园林、旅游等部门,管理手段和方式有很大差别。比如,土地部门管理民间信仰场所建筑的审批,财政、监察部门管理民间信仰活动的经费收支,统战、民政部门管涉外的人员来往,公安、纪检部门管违法乱纪现象等。同时,各个部门之间从各自业务范围和利弊考虑出发,在管理的指导思想上还存在一些分歧,关系难以理顺。总的来看,当前对民间信仰的管理,既缺乏有效的社会化、规范性的管理方式,也缺乏统一的、强有力的指导思想和管理手段。
三、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
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与社会发展吻合、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面;也有迷信、社会陋俗的一面。如何加强民间信仰的引导和管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不能把民间信仰等同于其他宗教。对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应当以″政策统一,属地管理″为原则,参照现行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办法进行,但不能照抄照搬,主观上不能把民间信仰等同于国家承认的五大宗教,以至人为地把民间信仰搞成第六大宗教。
二是加强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使广大信众分清宗教、民间信仰与封建迷信的区别,搞清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引导他们自觉地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开展正常活动。
三是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管理。中央、省里已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了要将民间信仰事务纳入依法管理内容,但相比寺观教堂和固定处所,对民间信仰事务的依法管理仍是薄弱环节。如我市西湖区2013年出台了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工作职责、制度、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等系例管理规定,成效明显。为此,建议上级宗教部门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对民间信仰事务的依法管理,进一步防止部分地方民间信仰活动过热和场所滥建乱搭等现象。
成立由区民宗、民政、公安、住建、国土、宣传部、文明办等部门为组成单位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小组,专门负责相关事务的组织协调,有效遏制乱建滥建的不良趋势。同时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管理机制,形成街道负责、社区协同、部门指导、场所自我管理的工作格局。
四是健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办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档案、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并自觉接受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特别是加强财务管理,积极引其资金用于正常的民间信仰活动和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五是大力发展文化事业,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要大力发展公益性社区文化事业,要把重心放在社区一级的文化建设上,将公用的文化场地纳入到社区规划中;增加对文化设施的投入,提升改造一些集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活动场所,跟上群众的需求,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农村文化工作健康发展。
六是注重对场所管理者和负责人的培训。鼓励离退休老人在民间信仰的管理中发挥余热。对场所负责人的培训要形成制度,形式可以多样化。主要讲授上级有关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政策和要求,指导街道、社区、民间信仰场所负责人掌握政策,学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