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表示,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具体实施中,实行一企一策,分类进行研究,分类提出措施。但是在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推行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出现。

一、国企配套改革迟缓

非国企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国企既要承担经济责任,又要承担政治和社会责任,不同国企更是担负着不同的功能,对国企进行分类管理、考核,是国企下一步改革的基础。目前,国企引入非公资本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超过一半;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比例也已经过半,但国企实行混合所有制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解决。国企配套改革仍然非常迟缓,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最基础的改革,但现在国有企业好多都面临改不下去的局面。同样产品、同等条件,民营企业千把人就能干,国企要好几千人才能干,对于这些富余的人,为了社会稳定,国企往往又很难把他们裁掉。这就导致小马拉大车的情况出现,如果国企配套不能跟上改革的脚步,那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将充满荆棘。

二、缺少完善的法律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本届中央政府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多次下放审批权限、公布权力清单,促进了各个方面的改革。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合资合作经营行政法规的决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有利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然而,随着改革实践的推进,我们感觉在审批权限、适用法律、税收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全适应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如在引入外资时,存在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让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关于混合主体的问题

尤其是要处理好一个问题:国有企业经营者怕改制有风险,怕国有资产流失而承担责任,民间资本则担心被套牢。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混合所有制发展。作为资本混合的参与方,国有、集体、非公交叉相融,形成多元化。要淡化资本属性,给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甚至外资资本同样待遇。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最好是通过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公开、透明地让混合所有制的参与方参与混合,在提升规范性和透明度上发挥作用。要注重程序,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资产评估方式。与此同时,对于职工问题要有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安排以妥善解决,避免有后账。

四、资本化、股权化问题

管理层收购是要通过管理层持股,激励企业管理者的内生发展动力,同时,管理层持股,又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长期以来旧体制对管理者贡献的亏欠。但是,由于中国大型国企,一言堂严重,长期没有企业资产、企业绩效、企业损益、企业按劳分配的有效监督机制,缺少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约束。因此,国有企业管理者被沉淀的贡献和应得到的价值补偿很难确定科学的标准,大多数采取的是按职务、工龄来计算,导致鱼目混之,真正应该得到价值补偿的管理者、高技术人员反而得不到合理补偿。同时行政干预、领导个人作风、素质、文化和道德标准也影响到MBO和股权激励的效果。

五、控股形态的问题

在公司控股形态上,无需追求绝对控股,国有持股多少由市场来决定,要避免国有股东一股独大,尽可能采用国有相对控股的组织形式。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相对控股股东拥有的股权比重较大,因而其有动力发现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高度关注;另一方面,相对控股意味着公司股权集中程度有限,相对控股股东的地位容易动摇,因而其不大可能独断专行甚至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大大增加。相较而言,相对控股模式更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能够更为有效地促使经理人员按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