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推进我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与市民需求相适应的商贸服务业体系,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1〕8号)及我区《关于发展新兴产业推进自主创新打造人才特区的若干政策》(杭高新〔2011〕17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速商圈建设,大力引进商业综合体项目
1、以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在本区投资建设商业综合体项目并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自持商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大型(零售)商贸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建成开业的,经认定,按自持商业零售部分给予物业持有企业如下支持:
(1)按建安成本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主体在约定期限内开工后资助25%、按期结顶后资助25%、按期开业后资助50%;
(2)开业后一年内按0.8元/平方米•天给予开业部分市场培育补贴,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3)开业后三年内按商业对区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如项目注册资金2亿美元以上,可给予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市场培育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
该企业及物业内所有业态不再重复享受以下第2至12条政策。
二、增强民生保障服务,实施商贸服务“百店工程
2、列入“百店工程”的新开设超市、便利店、家政服务、邮政和储蓄网点,经认定后按项目经营面积给予0.6元/平方米•天资助,单个门店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改善放心消费环境,加大农贸市场建设力度
3、符合区规划布局并按浙江省《农贸市场设置及管理技术规范》(DB33/T592—2005)新建的农贸市场,在工程竣工并按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核定的金额对市场装修工程部分,区财政补贴35%、街道财政给予1∶1配套
4、凡参加全市“最佳最差”农贸市场评比并被评为样板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的,分别给予市场管理者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
5、当年新认定的二星(绿色市场)、三星、四星、五星级农贸市场,分别给予市场主办单位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市场管理和发展(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新认定为“杭州市健康市场”的,给予市场主办单位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四、推进特色街区建设,鼓励特色商贸服务业发展
6、被认定为市级、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商业街管理和发展。
7、凡新设立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百货企业,3000平方米以上的影院,500平方米以上的书店,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对区贡献的60%给予资助。
8、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经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9、凡符合区鼓励发展的商贸服务企业,当年对区贡献突破2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
10、对当年新设立的商贸服务企业,视项目业态导向、投资额度、营业面积、就业规模等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考评,授予前5位企业“年度商贸发展贡献奖”荣誉称号。
11、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在区指定范围内经认定的鼓励类夜文化、夜美食、夜休闲、夜购物项目,可参考本意见第二条给予资助。
12、鼓励区内企业参与市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活动,凡按杭政办〔2011〕8号意见获市级资助奖励的,区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附则
1、本意见中奖励(资助)对象为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的商贸企业。街道所属企业由区、街分别承担50%。
2、本意见的奖励(资助)对象实行认定制度。企业应在设立时向区商贸旅游局提出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财政级次在街道的向所属街道提出申请,由区商贸旅游局、区财政局共同核准,经区商贸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扶持对象。
3、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三年,由区商贸旅游局负责解释,原杭高新〔2007〕393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