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协工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充分发挥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通过政协的专门渠道汇集、分析、反映情况和意见,为本级和上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有利于党和政府全面掌握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广泛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有利于协助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维护、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章 内容和原则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要内容:
1、对党和国家及地方大政方针制定与实施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有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等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前后的反应。
2、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情绪变化,有识之士的警示性、批评性意见。
3、对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情况的反映。
4、对事关本地区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5、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灾害的实情,尤其是消除隐患、维护稳定的意见、建议
6、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正常履行职责的意见、建议。
7、民族、宗教工作中的突出矛盾、突出问题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对策建议。
8、其他重要情况的反映及意见建议。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应坚持以下原则:
1、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政协章程和政协履行职能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力求真实。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原汁原味地反映呈报者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3、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注重质量。要着眼大局,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充分反映需要各级决策机关了解的有价值的信息。要注意对分散的信息进行梳理综合,并加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去伪存真的分析,揭示重点、关键问题,提出有份量、可操作的意见建议。
4、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突出政协特色。要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掌握、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重视反映社会各界和特殊群体的要求,包括那些人数不是很多,但需要合理兼顾的意见。
5、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讲求时效,提高效率。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信息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必要时应跟踪续报。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由区政协工委办公室和联络处共同负责。区政协工委办公室负责编发、上报工作;联络处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督促反馈工作。
区政协工委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七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
1、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统计和反馈工作。
2、加强与上级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传达上级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相关精神,编发社情民意信息报送要点,统一协调全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4、抓好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
5、做好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第八条 区政协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信息工作责任意识,主动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做好服务,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确保有一定数量社情民意信息被上级政协组织录用。
第九条 在我区的市政协委员、区政协工委特聘联络员都有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
建立信息收、编、发制度。社情民意信息来稿经登记、分类、筛选、编辑、审稿、签发、传送后存档保管,保证收发有序,有案可查。建立通报、反馈制度。
第十一条 规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程序:
1、通过区政协工委各种会议、视察、专题调研、来信来访、交流谈心、个别约稿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反映社情民意
2、建立规范的审批发稿制度。报送的信息一般以《政协信息(社情民意专刊)》形式发送;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信息,报送区党委、政府领导或有关领导;对内容涉及某个职能部门的,可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对涉及上级的重要信息,以专报的形式专报或抄报市政协。所有报送的信息,经编辑、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对其中内容特别重要或机密程度较高的,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分管副主任签发。
3、重视社情民意信息的反馈工作。联络处要主动了解社情民意信息报送后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批示、答复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呈报者。必要时可对所反映的重要信息进行跟踪了解,力求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畅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渠道。充分运用会议、视察、专题调研、交流谈心、约稿、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使政协工委的各项工作、各种活动都包含有反映社情民意的意义。发挥在我区的市政协委员、区政协工委特聘联络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体作用;坚持走访在我区的市政协委员和区政协工委特聘联络员制度,注意在与市政协委员和特聘联络员的日常联系中获取信息;重视从我区的市政协委员、区政协工委特聘联络员的各种活动中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注重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报送的信息和反映的重要情况中筛选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区政协工委要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
1、建立活动机制。每年召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会议,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通过列席会议、阅读文件、参加调研等活动,为在我区的市政协委员、区政协工委特聘联络员反映社情民意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提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深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2、保障呈报者权益。反映社情民意是受到保护的民主权利,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信息工作保密制度,以保护社情民意信息提供者的积极性,使他们敢于反映、乐于反映、善于反映社情民意。
3、健全激励机制。联络处根据在我区的市政协委员、区政协工委特聘联络员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以本级和上级政协采用情况为标准,每年对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进行考核通报。
第五章 评比表彰
第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社情民意信息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评选,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评选采用累计积分制进行,当年未记入的,可将分值记入下一积分周期,但不得重复计算。
按以下标准计分:
1、被区政协工委报送至区党委、政府的每条计2分,有区领导批示的每条计5分。
2、上报市政协每条计2分,被市政协录用的每条计5分,有市领导批示的每条计10分。
3、被省政协录用的每条计10分,有省领导批示的每条计20分。
4、被全国政协录用的每条计20分,有领导批示的每条计50分。
5、被各级录用的分数分别计算,两人以上合写的稿件按合作人数平均计分。
第十六条 按照累计积分,择优产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名单,由区政协工委联络处提出,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