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规章制度

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991       更新时间:12/19/2012 10:54:54 AM       【关闭窗口】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区政协工委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任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积极参加。

第五条 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部署学习工作。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区党委的决定、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学习经济、科技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安排政治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对区党委、管委会、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三)审议以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协工委名义向区党委、管委会、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

(四)审议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协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重要制度和重点工作;研究在我区的市政协委员的视察、调研、评议等活动方案;听取重要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五)审议通过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协工委特聘联络员参加单位、名额、人选及活动小组设置。

(六)审议通过工委内设机构设置和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七)研究处理市政协和区党委交办的事项和区政协工委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主任提出,也可由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提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研究人事任免事项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主任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条 主任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对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举行主任会议,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资料,提前一至三天送达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除外)。会议举行时,要由专人记录。会议结束后,可视情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协工委文件或政协工委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办公室、联络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扩大到特聘联络员活动小组组长。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admin

上一篇: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协工委特聘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协工委社情民意特约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  邮编:310051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 . 浏览器版本请用 Internet Explorer 6.0 以上
杭州市滨江区政协版权所有copyright(c)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60073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