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统一选派区政协工委领导及有关人员、辖区市政协委员和区政协工委特聘联络员[以下简称政协委员(联络员)]担任部门民主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联络员)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民主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区委《关于统一选派政协委员(联络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意见(试行)》(区委[2013]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统一选派政协委员(联络员)担任部门民主监督员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的现实需要,也是对我区政协工作积极探索、实践创新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民主监督员派驻单位范围是:区级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和园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二章 民主监督员
第四条 民主监督员是在所属的团体和界别中具有一定影响和声望,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由区政协工委统一选派到派驻单位执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区政协工委领导及有关人员、本届辖区市政协委员和区政协工委特聘联络员。
第五条 民主监督员由区政协工委办公室在推荐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区政协工委主任会议审定后产生。民主监督员名单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条 民主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派驻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委政府决策、决定的有关情况;履行职能、完成任务、服务社会的情况;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的情况;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优质服务的情况。总结上报派驻单位的工作经验,反映派驻单位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民主监督员的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的工作大局,寓监督于参与、支持之中。民主监督活动要有利于促进监督单位乃至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民主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应认真完成所在单位的本职工作。
第八条 民主监督员不直接处理、决定问题,不干预派驻单位的日常工作,但可用适当方式及时向派驻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监督员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善于听取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映派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行政和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民主监督员要认真了解和熟悉派驻单位的工作职能、行业法规等基本情况,及时掌握派驻单位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工作情况等。
第十条 民主监督员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广泛搜集社情民意,使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有理有据,真正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十一条 民主监督员要积极向派驻单位提出有价值的民主监督意见,如实反映派驻单位好的做法及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统一选派政协委员(联络员)担任部门民主监督员工作由区政协工委主任会议领导,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区政协工委联络处负责。
第十三条 区政协工委联络处牵头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并协助做好民主监督小组与派驻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区政协工委办公室、联络处要为民主监督员活动搭建交流沟通的平台,在组织委员(联络员)开展调研、视察、委员约谈等活动时可酌情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为民主监督员知情资政,有效监督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区政协工委联络处要做好民主监督员活动的联系协调等工作,对民主监督工作要及时进行部署,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情况,并总结民主监督员活动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健全工作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政协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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