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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371       更新时间:3/19/2014 5:00:01 PM       【关闭窗口】
 

20143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滨江区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省、市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滨江区委的决定、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对中共滨江区委、区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四)审议以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滨江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和列席人员范围、分组办法和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由全体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研、评议等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重要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委员活动小组的设置和变更,以及委员活动小组成员的变更,任免委员活动小组组长、副组长。审议对政协参加单位、委员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研究全区政协工作,对区政协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委员活动小组、界别的工作。研究确定委员重要视察、调研和参观等活动。

(十二)协调和处理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政协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增进团结和合作。根据领导分工,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和合作,密切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十三)适应新时期政协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和工作探讨,运用经验和研究成果指导政协工作实践。

(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对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每位成员应从全局工作出发,相互支持,团结合作,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并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席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在工作中要听取并尊重其他成员的意见,支持、帮助和检查其他成员的工作;其他成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支持、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成员应加强与区党政领导和部门的联系,了解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积极参加与主席会议议题相关的专题视察、调研,并结合分管工作,深入了解有关情况,提高议政、议事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举行主席会议,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一至三天送达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除外)。会议举行时,要由专人记录。会议结束后,可视情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会议确定的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办公室、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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