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滨江区
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省、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促进参加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作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政协有关决议和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及决定。
(三)在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滨江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政协参加单位、委员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事项。
(八)政协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杭州滨江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中共滨江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全区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通报或说明,协商讨论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四)审议决定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报告。
(五)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通过区政协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会议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于会前一星期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实地视察、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区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中共滨江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有关专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经秘书长同意方予准假。
第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到会率。对无故缺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的,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缺席者所在单位和区委有关部门通报。对一年中超过3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在一届中请假累计超过9次的组成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劝其辞去职务。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公文文件,须经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并以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应确定专人记录,并安排相应的新闻报道。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编发,其中会议纪要须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张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