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认真做好统一选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工作,推动民主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区委《关于统一选派政协委员(联络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意见(试行)》(区委〔2013〕14号)和区政协办《关于印发政协滨江区委员会统一选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协办〔2014〕1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监督的目的是协助党委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第三条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一项主要职能。统一选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是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有利于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的现实需要,也是政协工作积极探索、实践创新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民主监督员派驻单位范围是:各街道、部分区级机关单位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二章 民主监督员
第五条 民主监督员是政协参加单位、党派、团体和界别中具有一定影响和声望,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由区政协统一选派到派驻单位执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辖区省市区政协委员。
第六条 民主监督员由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在推荐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产生。民主监督员名单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民主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派驻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委政府决策、决定的有关情况;履行职能、完成任务、服务社会的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的情况;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优质服务的情况;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总结上报派驻单位的工作经验,反映派驻单位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民主监督员的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的工作大局,寓监督于服务、支持之中。民主监督活动要有利于促进派驻单位乃至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民主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应认真完成所在单位的本职工作。
第九条 民主监督员不直接处理、决定问题,不干预派驻单位的日常工作,但可用适当方式及时向派驻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民主监督员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善于听取群众呼声,广泛搜集社情民意。要认真学习了解和熟悉派驻单位的工作职能、行业法规等基本情况,及时掌握派驻单位新出台的制度、规章、工作情况等。使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有理有据,真正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十一条 民主监督员要积极向派驻单位提出有价值的民主监督意见,如实反映派驻单位好的做法及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和要求。同时要如实及时反映派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行政和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统一选派政协委员担任派驻单位民主监督员工作由区政协主席会议领导,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牵头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并协助做好民主监督小组与派驻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区政协办公室、委员工作委员会要为民主监督员活动搭建交流沟通的平台,在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委员约谈等活动时可酌情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为民主监督员知情资政,有效监督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要做好民主监督员活动的联系协调等工作,对民主监督工作要及时进行部署,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情况,并总结民主监督员活动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健全民主监督工作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区政协一届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协滨江区委员会统一选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政协办【2014】14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