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区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促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精神,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委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
1.在本会会议上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各种会议和活动,充分发表意见,参与讨论本区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的权利;
4.有对本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监督调查的权利;
5.有在履行委员职责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二)应尽义务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切实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各级政协制度、规定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等。
3.积极参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相关工作,主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按时参加区政协组织、各专委会和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含政协工作联络处)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积极建言献策,特别是提有质量的提案(含集体提案和联名提案)、反映有针对性的社情民意、撰写有质量的调研报告和大会发言材料。
4.不断加强与本单位、区域群众的联系和团结,及时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5.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珍惜荣誉,树好形象,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履职方式和途径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委员履职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
1.参加会议。参加政协各类会议是委员了解情况,履行职责的基本途径。委员要正确处理好履行职责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按时出(列)席政协全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政情通报会等各类会议。
2.撰写提案。提案是委员履行职责最直接、最有效的重要方式。运用提案履行职责,既是委员的民主权利,更是应尽的义务。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研和思考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提案,不断提高提案质量。
3.课题调研。课题调研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环节,是参政议政的有效形式。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重点课题调研和专题调研活动,认真撰写调研报告。
4.民主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党委政府科学和民主决策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委员应通过积极参加区政协、各专委会和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含政协工作联络处)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担任政协民主监督小组成员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特约监督员以及对口联系等途径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努力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
5.参加视察活动。视察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社会、反映民意、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是政协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履行委员职责的有效方式。委员应积极参加区政协、各专委会和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含政协工作联络处)组织的视察活动,积极发挥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民主监督的作用。
6.参加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专门委员会各项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努力发挥应有作用。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可与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应邀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7.参加界别活动。政协界别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群众的重要途径,是保障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民主渠道。各界别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座谈、调研、视察等活动,密切联系本界别群众,委员应积极参加本界别组织的各项活动,使政协会议、活动充分反映界别声音。界别之间可以开展界别联组学习交流、联组视察调研、界别联谊等活动,充分发挥界别的优势和作用。
8.参加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含政协工作联络处)活动。按区域建立委员活动小组,是加强委员联系交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政协工作组织化程度的需要。委员应积极参加活动小组(含政协工作联络处)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走进社区、企业、学校,深入群众,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听取和反映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9.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委员作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主体,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民意和智力支持。
10.参与政协理论研究、宣传等工作。委员应积极参与政协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撰写宣传委员参政议政、履职成效等新闻稿件和信息,积极向新闻媒体和政协刊物投稿。
三、委员管理制度
1.学习培训制度。委员学习培训是提升委员履职能力和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增进团结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的现实要求。
委员应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座谈、读书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委员培训等学习培训活动,同时应注重平时自学。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学习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学习履行委员职责必备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增强履行职责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进一步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素质和能力。
2.考核制度。对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会议、活动的出缺席情况和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大会发言等履职活动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见附件“滨江区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存入委员履职档案,同时通过区政协电子政务系统和有关会议予以公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找其诫勉谈话。
3.统计制度。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界别和各委员活动小组分别负责做好委员参加各自组织的履职活动情况日常统计工作。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每半年负责一次统计汇总。
4.请假制度。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常委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全体会议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界别召集人请假,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常委会议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区政协举办的其它会议、学习、视察和交流活动等,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承办会议的区政协相关部门请假。
5.激励制度。建立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先进界别、先进委员活动小组评选机制,对履行职责过程中成效显著的委员、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区政协将在每年全会上给予表彰,并作为委员留任的重要依据。
四、委员辞职或撤销资格
1.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辞去委员职务
(1)调离本行政区域和江北区属企业的;
(2)区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失去代表性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因其他情况需要辞去委员职务的。
2.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一届中累计无故缺席2次全体会议或请假3次的;
(2)一届中累计3次在全体会议期间只报到但不参加会议具体活动的;
(3)一届中累计三年未提交1件提案的;
(4)全年无故不参加政协任何履职活动的;
(5)年度考核累计2年为不合格的;
(6)有其他不良表现,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7)有上述1所列情形之一,但本人不主动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申请的。
3.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委员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2)违反党政纪律,受到撤销职务处分、开除公职处分或开除党籍处分的;
(3)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影响恶劣的;
(4)有上述2所列情形之一,经劝说(如无法与本人联系视同劝说)后仍不辞去委员职务的。
4.常务委员一年内3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按有关程序撤销常务委员资格。
5.委员、常务委员的辞职或撤销资格,按有关程序办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一年办理一次;委员、常务委员辞职或撤销资格后形成的缺额,按规定程序增补。
委员受到警告、劝其辞职、撤销委员资格处分的,不得推荐为下一届委员建议人选。
五、联络与服务
1.区政协应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或转办工作,保持与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努力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2.区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应加强与各界别、各委员活动小组(含政协工作联络处)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协调解决有关事项,为各界别和各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委员开展履职活动提供便利。
3.区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和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含政协工作联络处)应加强与委员的联系,经常组织开展活动,及时做好日常各项联络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联络、服务委员水平。
4.区政协应切实保障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对委员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阻挠、干扰、不公正对待或打击报复等行为,区政协将会商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制止或查处。
六、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区政协一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政协办〔2014〕20号)停止执行。
附件:滨江区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细则
附件:
滨江区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细则
一、考核项目
1.基础项目(100分)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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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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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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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参加
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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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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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全程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各项议程。无故缺席的,按(缺席天数÷会议总天数)×40扣分;请假并准假的,按(缺席天数÷会议总天数)×40×60%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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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区政协
日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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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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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研讨等活动的,得20分;无故缺一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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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委员活动小组(含政协工作联络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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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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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参加委员活动小组(含政协工作联络处)组织的各类活动,每年按3次计,无故缺一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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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界别
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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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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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参加本界别组织的各类活动,每年按2次计,无故缺一次扣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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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含联名和集体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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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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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应向区政协提交1件提案并被立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条并被采纳的得满分,没有被立案或采纳的扣6分,没完成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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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分项目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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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及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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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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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被列为重点提案或被评为优秀提案的,个人提案者或联名提案领衔人加5分,其他联名人每人加2分。集体提案每人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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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社情
民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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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被领导批示或上级信息刊物录用的,加3-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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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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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的(含全会期间大会发言书面材料),每篇加5分。调研报告被领导批示的,每篇加3-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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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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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信息被区级媒体采用的,加1分,被市级媒体采用或报道的,加3分,被省级以上媒体采用或报道的,加5-10分。每篇报道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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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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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区民主监督员并认真履行职责的,加1-3分;全会期间代表个人作大会口头发言的,加3-5分,代表集体作大会口头发言的,加2分;联系群众服务为民成效明显的,加2-5分;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参政议政作用发挥显著的,加2-5分;积极撰写报送文史资料被采用的,加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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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分办法
每位委员的总分为基础项目得分和加分项目得分之和,基础项目得分不得低于60分,否则为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加分项目上不封顶。区政协机关委员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组织领导
1.建立机构。建立区政协委员履职考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协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秘书长、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其他各专委会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工作在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年中开展一次半年统计汇总,年终开展全年考核。
2.考核分工。委员参加履职活动情况由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汇总。其中: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由区政协各主办部门负责统计;提交提案情况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统计;反应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情况由区政协委员工委负责统计;参加界别和委员活动小组(含政协工作联络处)活动情况由界别和委员活动小组负责统计,并及时上报联系的区政协相关部门和委员工作委员会;担任民主监督员履职情况由各民主监督小组负责统计,并及时上报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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